为有序推动《2020年成都市产业生态圈和产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计划》中关于建设高品质科创空间各项任务的落地落实,以更精准的政策支持和更系统的要素保障支撑高品质科创空间建设,切实增强全市66个产业功能区创新引领力和生态竞争力,特制订如下政策细则。
一.加强科创空间的规划建设
01
按照高品质科创空间内涵特征,指导各产业功能区以核心起步区为载体,编制高品质科创空间规划,并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制定时间表,分批次对各产业功能区开展规划审查。第一批次优先选取新都区现代交通产业功能区、空港新城天府奥体公园2个高品质科创空间示范区,于2020年3月10日前完成规划审查工作;第二批次计划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其他示范区(涉及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双流区、郫都区、龙泉驿区、成华区、武侯区以及东进8大开发片区)高品质科创空间规划审查工作。
各产业功能区于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高品质科创空间规划设计编制工作。
02
对涉及优化调整成都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应按程序调整完成后,方可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03
中心城区城市区域控规调整由属地政府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提出控规调整申请,控规调整方案经区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控规调整相关工作。
04
东部新城区域控规调整由空港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市东部新城办负责按程序批复。
05
实施弹性容积率推进科创空间建设,对涉及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调整的科创空间规划方案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调整,并将规划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进行管理。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处61884203、详规处61884201、建管处61884216)、市东部新城办(规划建设处27224650)、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二.推动科创空间用地功能复合
1.支持建设配套服务实施
鼓励科创空间内的生产型企业建设符合高品质科创空间要求的生产厂房附属用房。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研发设计、销售、行政管理及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食堂等配套服务设施,由区(市)县政府明确配套服务设施的范围、类别,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配套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仍按工业用地管理,不得单独办理产权和分割转让。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利用处61889237)、市经信局(产业功能区推进处61885821)〕
2.鼓励科创企业入驻标准厂房
01
推进模块化标准厂房。在工业类产业功能区及其产业社区中,按照规划设计导则,推进模块化标准厂房建设,支持科创企业入驻。
02
给予租用产业功能区内标准厂房租金补贴。对以租赁方式入驻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两层(不含层高8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及以上多层标准厂房的企业,入驻后自达到所在产业功能区亩均税收要求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每月6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户的租金补助。
03
鼓励专业机构参与标准厂房运营管理。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负责标准厂房的招商及运营管理,提高企业入驻率,促进其尽早发挥效益。对标准厂房入驻率达85%以上的,按照入驻企业实际使用面积,连续三年按照每月3元/平方米给予标准厂房专业招商运营管理公司最高100万元/年/户的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产业功能区推进处61881619)〕
三.推进科创空间片区开发建设
1.推动片区公建配套建设
结合全市基本公服“三年攻坚”行动,按照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动高品质科创空间公服配套与片区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的同步建设、同步投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公建处61889293)〕
2.推动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大力支持高品质科创空间按照规划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根据建设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并同步建设配套管网等各类附属设施。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建处61889329)〕
3.推动片区轨道交通建设
聚焦科创空间片区城市基础设施、生产建设项目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的规划需求,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时序,大力推进片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轨道处61889289)〕
4.推动人才安居工程建设
在产业功能区核心起步区,围绕高品质科创空间,优先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项目,分批分期高品质建设。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住保处6188135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处61884203、详规处61884201、建管处61884216)、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四.强化高品质科创空间企业招引
1.建立科创空间企业准入的评价指标体系
围绕高品质科创空间的主导产业,按照产业细分领域及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的特征,建立科创空间企业准入的评价指标体系,指导高品质科创空间招商引资。
〔责任单位:相关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各产业生态圈牵头部门〕
2.建立科创空间企业招引目录
由科创空间所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定期(一年期)发布和调整(半年期)科创空间入驻企业招引需求清单,建立企业招引目录。
〔责任单位:相关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3.给予头部企业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对高品质科创空间签约引进的头部企业、产业生态圈关键企业的重大项目,以及轻资产、高价值创新型企业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支持,按照项目投资强度、贡献率以及配套产业链带动性等指标综合考量,专门定制项目支持政策方案。
〔责任单位:市投促局(项目管理处61885461)〕
4.建立高品质科创空间企业退出机制
由科创空间所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跟踪科创空间入驻企业的运行情况,定期(一年期)提出评价需求,组织同行及专家进行联合退出评审(根据评审对象的实际情况邀请不同领域专家、企业家及投资人共同评估)。经过评审,可整改提升的企业,通报限时整改;无法整改的企业,限时退出。
〔责任单位:相关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五.聚焦科创空间主导产业发展“给平台”
1.支持在科创空间共建功能型平台
围绕高品质科创空间创新发展,支持高校院所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和检验检测、成果孵化基地等功能性平台,支持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及行业龙头企业等设立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围绕高品质科创空间科创企业急需的创新服务需求,支持建设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基础支撑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近三个年度平台建设投入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61886241、校院地协同与科技合作处61881743、发展规划处61881724)〕
2.引导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科创空间落地
聚焦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支持高品质科创空间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国家级创新平台等,围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推广等方面开展项目合作。支持高校院所将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创空间企业,或与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校院地协同与科技合作处61881743)〕
3.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在科创空间聚集
支持布局建设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硬核科技“二次开发”实验室、中试共享生产线以及重点产业垂直孵化器等载体。
对新建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经费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
对综合评价优秀的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补贴。
对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运营)方,给予其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入驻科创空间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成果转移转化与创新创业服务处61887292)〕
六.聚焦科创空间科创企业发展“给奖补”
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大孵化体系
按照达标即准原则,设立“科技型初创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梯度培育库。引导行业优质创新资源为入库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和精准化支持,加速企业成长壮大。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和区(市)县按 1:1 给予奖补,其中市本级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资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到期后重新认定通过的,市本级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61881732)〕
2.支持科技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支持行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支持科技型企业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其他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配套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61881724)〕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3%-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企业围绕“5+5+1”产业,面向市场需求自主立项、先行投入,开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后补贴。引导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行业标准制定、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链协同创新,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61881724、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61881732)、市财政局(科教和文化处61882610)〕
七.聚焦科创空间科创企业服务创新“给机会”
1.开展科创空间供需对接
将新经济科创企业技术(产品)联合攻关,管理研发人才需求,项目协作配套,外部融资以及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等供需信息纳入城市机会清单进行发布;召开应用场景沙龙等活动,选择机会清单中与活动相关的主题,开展供需信息精准对接,实现场景构建需求落地落实。
〔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产业促进处61884663)、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提升新经济准独角兽科创企业显示度
支持新经济准独角兽科创企业开拓外地市场,对年度市外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企业服务处61884657)、市财政局(产业处61882557)〕
3.支持入驻企业享受“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
优惠政策
支持新经济科创企业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市场化应用,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25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智能制造产业处61885824、新材料产业处61885828、软件产业处61881641)〕
八.聚焦科创空间科创企业知识产权“给保护”
01
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打造知识产权保护与监督体系,提升政府、市场、企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
02
创新实施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等制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处85394289)〕
九.聚焦科创空间科创企业审慎监管“给包容”
1.实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容缺受理”制度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登记条件,非关键性材料缺失或有误的,允许申请人做出按期补正材料的书面承诺,登记机关可先予办理企业登记。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分局85394575)〕
2.实施包容审慎和柔性执法
对涉及一般投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编制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科创空间等新经济领域内企业,在法定范围内给予执法相对人一定的合理“观察期”,必要“过渡期”,尽量采取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柔性监管方式。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61885424)、市级相关执法部门〕
3.规范经营异常名录
对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无其他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情形,信用修复时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申请材料即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85394689)〕
十.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1.探索实行新型产业用地(M0)
在高品质科创空间内先行先试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新型产业用地(M0),可兼容一定比例满足职住平衡、产业配套服务等需求的配套用房。新型产业用地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分类均为工业用地。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利用处61889237)、市经信局(产业功能区推进处61881619)〕
2.统筹年度用地计划保障
对高品质科创空间内的项目加大用地计划保障力度。对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清单的企业投资项目,落实由省级安排70%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级匹配30%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项目用地。对用于建设高品质科创空间载体的土地,在全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匹配上予以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产业功能区推进处6188582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管制处61889236)、市发改委(项目处61886156)〕
3.降低科创企业用地价格
对科创企业使用商服用地建设总部、办公、科研用房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产业准入条件(产业类型、业态、持有比例等)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起始(叫)价可以低至出让地块所在地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竞得后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使用工业用地建设总部经济项目的,不得分割产权,物业必须整体持有。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利用处61889237)、市经信局(产业功能区推进处61881619)〕
4.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01
对科创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的,可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实施方案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对新增、扩建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02
在中优区域内,对拟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用于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新产业新业态的,由实施主体向属地政府提出改造申请,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拟从事新产业新业态的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
03
土地使用权人对自有存量土地依法进行再开发用于发展物业并整体持有的省、市重点项目,可按不低于“双评估”价差的5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利用处61889237)、市经信局(产业功能区推进处61881619)、市商务局(功能区建设处61883715)〕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01
鼓励金融机构为科创空间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按照全年实收保费的30%进行补贴,单家保险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对融资担保公司形成的科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按实际代偿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银保处61884314)、市财政局(债金处61882622、产业处61882554)、市经信局(产业金融服务处61883959)、市新经济委(平台合作处61884595)〕
02
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