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实施技术交易资助,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
近日,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培育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助力成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相较于原《成都市技术市场建设补贴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更加注重引导科技成果、科技能力等的转移。
不仅对技术交易资助进行了规范,还进一步提高了支持比例,聚焦“技术交易”,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载体的积极性。
对活跃我市技术交易活动以及加快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将起到政策引领作用。
资助对象
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规范管理、科学分配、公开透明”原则,《管理办法》将对在我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予以相应资助。
名词解释
输出方是指向我市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我市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吸纳方是指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我市企业;
中介方是指为输出方、吸纳方提供服务,直接促成技术交易的我市技术转移(交易)服务机构;
技术转移(交易)机构是指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活动的中介方)。
资助标准
《管理办法》明确,资助分为技术交易活动资助及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两大类。具体而言,技术交易活动资助标准如下:
(1)技术交易输出方资助标准
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2)技术交易吸纳方资助标准
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4%,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3)技术交易中介方资助标准
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4)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标准
01
对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四川省批准设立的技术交易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02
对上一年度引进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按综合绩效评审,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03
对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孵化、挂牌交易、精准对接、人才培养、技术投资、评估评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根据上一年度综合绩效评审,择优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需注意
第一,与关联企事业单位间的技术交易不属于《管理办法》支持范围。
第二,申报技术交易活动资助,除高校、科研院所外,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只可选择作为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其中一方申报资助;同一技术交易活动,只资助一次。
第三,申报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同时符合技术转移(交易)机构3条资助标准的,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四, 各类服务机构,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可以同时申报技术交易活动资助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
申报程序
指南发布
市科技局结合我市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申报通知。
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或个人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进行注册,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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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审核)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后,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核)。
项目立项
根据项目评审(审核)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并完成纸质材料报送的项目进行立项。
预算下达
经评审(审核)立项项目,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19〕2号)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资金拨付
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技术交易资助的经费拨付等服务工作。
附则 |
第二十条
与关联企事业单位间的技术交易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开具发票的技术交易额。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及组织核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如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原《成都市技术市场建设补贴管理办法》(成科字〔2016〕75号)到期作废。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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