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社会 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成办函〔2018〕61号)、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都市武侯区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 发展治理的意见》(成武府办发〔2018〕72号),大力培育扶持 社会企业,引导鼓励社会企业参与社会事务、协助解决社会问题, 充分发挥社会企业在社区发展治理与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武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照《成都市武侯区关于实施产业立区战略若干政 策的意见》,对本办法所涉及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予以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武侯区社会企业,是指登记注 册、税务解缴、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改 善社会治理、服务弱势和特殊群体或维护社区利益为宗旨和首要 目标,以创新商业模式、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手段,所得盈利按照 其社会目标再投入自身业务、所在社区或公益事业,且社会目标 持续稳定的特定企业类型。
第四条 组织管理。为加强在社会企业发展方面的统筹协 调,建立武侯区社会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主要包括区国资和金融办、区委社治委、区发改局、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和质量 监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区残联、区税务局等单位, 主要负责社会企业支持项目申报、评审及其他支持社会企业发展 的工作事项,联席会议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条 便利社会企业登记。制定社会企业登记管理具体措施、办法、社会企业章程示范文本,开辟社会企业登记注册绿色 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放宽社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社 会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社会企业可按照《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以住所托管方式申请企业集群注册。
第七条 放宽社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尊重社会企业对 其经营范围表述方式、表述内容的个性化需求,允许社会企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自主申报经营范围,对涉及偏、冷、新产业(业态)的,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参考 文献或约定俗成的方式予以核定。
第八条 放宽社会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在名称中使 用能够体现其行业经营特点的创新组织管理形式、创新商业经营 模式等表述用语。对获得认定的社会企业,申请人可以使用“社会企业”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经营特点,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
第九条 鼓励参与认定。对通过成都市工商局认定的武侯区 社会企业,经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核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 持;对通过美国B-Corp等国外社会企业权威认证机构认定的武侯区社会企业,经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核定,给予一次性8万元 支持;对被国内社会企业权威认证机构中国慈展会认定为“金牌 企业” “中国好企业”“社会企业”的武侯区社会企业,经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核定,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支持。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支持总额。
第十条 孵化培育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区级社会企业孵化培育平台,依据社会 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接各界资源,并按阶段、按需求为武侯区 社会企业提供登记认证辅导、业务模式梳理、能力建设、品牌传播、产品对接、社企金融等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观察社会企业库。进入武侯区观察社会企业名录库的可优先享受孵化培育平台提供的各类免费、低偿服务。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对通过成都市工商局认定的 武侯区社会企业,自通过认定之日起,按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支持。同一社会企业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2 年,在1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转 借或者闲置享受补贴的租房,但为开展实现社会企业经营宗旨的 业务活动所需而转租、转借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人才支持。对全职在武侯区社会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按照《成都市武侯区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和《成都市武侯区 关于开展“武侯区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办法(试行)》有 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资助,并且在户口迁移、人才公寓、子 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由区级相关部门给予便利。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将社会企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其购买服务的流程、标准和权责,参照《成都市武侯区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成武财釆〔2017〕31号) 执行,享有与社会组织同等的购买服务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税收支持。对通过成都市工商局认定的武侯区社 会企业,经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核定后,自通过认定之日起,以 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值,前两年按100%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信贷支持。对获得“武侯成长贷”,且通过成都 市工商局认定的武侯区社会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予贷款利息10%、每户每年总额最高1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学术研究支持。鼓励相关专业机构、专家开展社 会企业学术研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设立学术支持项目,鼓励 相关专业机构、社会企业、专家申请项目,通过项目立项的方式 支持学术研究。研究项目包括理论研究、政策研究、企业实践、行业数据库研究等,对在社会企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对武侯区社会企业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学术成果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成立社会企业协会或联合会。对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在武侯区登记,企业会员数量达到50个 以上,组织管理规范,能够有效地为社会企业提供其所需要的信 息服务、资源整合服务、管理能力提升服务、宣传服务,并产生 良好社会效益的社会企业协会或联合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活 动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公益创投支持。鼓励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 以公益创投的方式筛选出市场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社会企业项 目给予资助,支持社会企业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招新引优。对通过成都市工商局认定的非武 侯区社会企业,企业总部落户武侯区的给予一次性12万元支持; 对通过美国B-Corp等国外社会企业权威认证机构认定的社会企 业,企业总部落户武侯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对被国内 社会企业权威认证机构中国慈展会认定为“金牌企业”的社会企 业,企业总部落户武侯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被中国慈 展会认定为“中国好企业”的社会企业,企业总部落户武侯区的 给予一次性6万元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参与各类社创大赛。每年组织“优秀社会 企业案例”评选活动,对获奖者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鼓励武 侯区社会企业代表武侯区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公益类、企 业类大赛,对获得前三名的参赛社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重要活动及论坛支持。对承办与社会企业相关, 国际性、全国性、全省重大活动及论坛的服务机构,活动方案报 经区政府审批同意,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 等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场地、设备租赁和专家嘉宾交通、食宿、酬金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社会企业和组织都可以 申报本办法所提供的支持,釆用集中申报和随时申报相结合的方 式。由相关主体提出申请,区委社治委联同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进行初步评审,然后提交武侯区社会企业联席会审定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估。釆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对已获得支持的企业进行跟踪评估。发现有违规操作行为或未 达到扶持期望的结果,提示整改或取消后续扶持,必要时追还已享受的扶持金额。
第二十五条 申报本办法的法人应承诺至少在3年内对法人登记注册、税务解缴和统计关系不做出改变。如确需变更,须 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扶持资金。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办法的资格,已享受的扶持资金须全额追还。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社会企业,同时又满足 武侯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办法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市武侯区委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