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3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措施的通知》(内府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给予中小企业电费补贴政策的相关要求,统筹各级发改、经信、商务、财政等部门扎实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及时将临时电费补贴兑现到用电企业,更好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保供给、促发展,结合内江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内江市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给予电费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内发改价格〔2020〕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疫情期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和疫情防控相关生产企业积极响应号召,为打赢疫情防控战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新型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造成了很大影响,为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推动经济快速复苏,内江市根据国家、省、市先后出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内江市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给予电费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时抓好工作落实。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本次临时电费补贴范围为全市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
(二)补贴标准。对纳入补贴范围企业按其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计算电费补贴。
(三)补贴方式。本次补贴按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的原则分别兑付。省级财政负担实际补贴额的50%,县级财政负担实际补贴额的50%,市级财政按县级财政实际补贴额给予适当补助。
(四)补贴期限。本次临时电费补贴期限自2020年2月5日起,有效期按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定执行。
(五)工作流程。《实施细则》明确组织申报、初审、复核、上报、公布实施共5个流程,每个流程均明确了部门责任分工。
(六)资金拨付方式。明确各级资金对相关企业的临时电费补贴兑付方式。
(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临时电费补贴相关工作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内江市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给予电费补贴政策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