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府办发[2017]5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集群网状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提供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物流、培训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第三条 适用本扶持办法的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内江市域内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
(二)电子商务应用为企业的营销手段之一且电子商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50%以上,或网络交易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 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并逐年扩大资金规模。
第五条 经审核确认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扶持:
(一)办公场地扶持政策。
1.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每户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中,第一至第二年按租金的100%进行补贴,第三至第五年按租金的50%进行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1个年度后,于次年兑付。经营不满1个年度的不享受此政策。
2.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正常经营满三年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办公场地租金扶持:
(1)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或营业收入未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
(2)提供数字认证、平台建设、网上支付、远程数据管理、物流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未达到5万元的;
3.企业在享受办公场地租金扶持期间,不得转租、分租等,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途;
4.每户企业的补贴面积需超过1000平米以上的,经认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二)快递物流扶持政策。
对网络销售发货量(仅限于在内江市域内生产的产品)1万单以上的快递企业,按每单1元予以补贴,每户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服务平台扶持政策。
1.支持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整合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产业园区,以及各类企业服务机构等资源,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2.支持本地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本地电子商务平台线上年交易额(以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或平台后台数据为准,下同)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四)电子商务应用扶持政策。
1.支持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实体企业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对线上年跨境贸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建立区域营运中心。对电子商务企业在内江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结算中心、分拨中心、交易中心等,且年度线上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的,按线上交易额3‰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人才引进与培训扶持政策。
1.支持引进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与内江市电子商务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给予每人5—10万元奖励(分3年平均拨付)。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制定。
2.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电子商务行业培训,每年培训电子商务应用技术人才(包含精准扶贫对象)1000人次,电子商务知识基础普及培训1万人次。
(六)示范扶持政策。
1.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对被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示范街、示范企业、示范村(社区),且由企业承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承建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评审认定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委农工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制定。
(七)电子商务专业活动扶持政策。
对在内江市域内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电子商务专业活动,全额给予活动场地费、布展费、宣传费和参会嘉宾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补贴。
(八)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1.支持打造“内江造”网络销售品牌。对企业打造一个电子商务产品品牌,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实体企业剥离电子商务业务。从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剥离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且运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电子商务企业5万元的奖励。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项目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市级收取部分,按如下规定收取: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第六条 奖励、补贴的申报和审核。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申报和审核,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组织申报时间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二)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区)商务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一式四份),经所在地县(区)商务、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由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书面转报(相关资料一式二份)。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拟奖励、补贴企业进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对市政府批准奖励、补贴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企业以虚假项目、资料等骗取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资金的,责令其全部退回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建设对内江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扶持。
第九条 已经享受《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委发〔2014〕13号)的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同一个企业或项目不重复享受中央、省、市、县(区)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快电子商务集群网状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