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和成都市建设"三城三都”决策部署,促进“文创武侯”高质量发展,繁荣武侯区影视产业,加快优势影视企业聚集,鼓励影视作品生产,完善影视产业生态圈,根据《建设“文创武侯”行动计划(2018-2021年)》(武委发〔2018〕46号)和《成都市武侯区关于建设文商旅体融合发展基地的实施方案》(武委发〔2019〕49号),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影视产业相关企业 (其中办公地点同时也在我区的,必须纳入属地文化创意产业统计范围),以及我区影视产业领先发展、创新发展所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鼓励企业(项目、人才)引进政策
第三条 引进六类500强企业
1. 具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及服务业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等“六类500强”投资背景,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下同)以及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直接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下同)的影视企业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1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如上述企业在我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的,则一次性开办奖励可提高至80万元。
2. 上述企业在武侯区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6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根据实际面积补贴,时限两年。
第四条 引进行业领军企业
1. 影视行业领军企业(①商务部联合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发布的国家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文化部和旅游部发布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②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联合发布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10万元,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如上述企业在我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的,则一次性开办奖励可提高至50万元。
2. 上述企业在我区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根据实际面积补贴,时限两年。若上述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大项目的,则一次性租房补贴可提高至60元/月/平方米,时限不变。
3. 对新进入武侯区的影视企业,年度经济贡献30万元以上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前两年授其对我区实际贡献所得的100%给予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扶持。
第五条 引进重大项目
1. 对新引进的促进“影视+”跨界融合发展的产业园区、主题小镇等影视产业综合体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以及摄影棚、影视音乐制作、特效制作等构建影视产业工业化生产平台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自项目正式实施之日起2年内,按目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奖励(结合建设进度分两次奖励,每年申报一次),单个项目奖励累积不超过300万元。若上述项目被认定为市级重大项目的,则单个项目奖励累积不超过500万元。
2. 对新引进影视产业相关的产学研基地、双创基地、产业孵化器及加速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项目,且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或已建载体达到知名孵化器标准的,经区新经济主管部门和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给予运营机构最多三年每年最高20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六条 引进产业人才(团队)
1. 对在国内外知名艺术团体、艺术院校、文化机构、文化企业担任总监、首席等重要职务;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有助于形成影视产业集聚的优秀文化艺术人才(团队),带影视产业项目入驻我区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和区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个人最高100万元、团队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符合本政策认定条件的人才,按照区双创政策和人才政策提供创业资助、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政策
第七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1. 对武侯区拟上市影视企业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分阶段给予总计300万元的上市补贴(其中:股份制改造完成补贴50万元、上市申报受理补贴50万元、股票发行完成补贴200万元);对区外已上市企业将工商、税收、统计关系迁入我区并实现首次纳税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2. 对武侯区影视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取得外地上市公司控股权,实现境内、境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区的,在实现首次纳税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3. 对武侯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影视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4. 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一带一路"板、科技金融板、双创企业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 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纳入四川省“创业板行动计划”的入库企业,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5. 对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的同一家企业,在已获补贴的基础上,按差额给予补贴。
第八条 融资贷款扶持
1. 对武侯区影视企业通过成都"文创通”贷款产品获得的影视产业项目贷款,经区电影主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认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对同一项目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对武侯区影视企业通过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获得1年(含)以上担保贷款的,按担保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户贷款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担保期1年(含)以上且担保费不超过2.5%,按担保总额的0.5%给予补贴,单户担保公司每年补贴不超 过50万元。
第九条 营业收入奖励
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武侯区注册、正常经营且纳入武侯区产业统计的影视企业,经区统计主管部门和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含)成上的, 一次性奖励8万元。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支持影视作品生产政策
第十条 鼓励影视版权交易
影视版权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在武侯区进行版权登记并作为版权授权方的武侯区影视企业,按照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个版权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影视作品立项扶持
对武侯区影视企业投资额度1000万元(含)以上,且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影视作品,上映之后,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按照立项投资额的1%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展现武侯文化底蕴和精神风尚的原创影片,按照立项投资额的 1.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影视作品制作扶持
1. 对在武侯区取景拍摄,有助于推进武侯全域旅游建设、展示武侯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予以扶持。电影作品在武侯外景取景播映时间每部5分钟(含)以上、电视连续剧作品在武侯外景取景播映时间每部超过总片长的5%(含)以上,且含有拍摄取景点名称和鸣谢武侯企事业单位的,上映之后,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影视项目总投资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在武侯区产生设备租赁、服装道具、前后期制作等费用且在武侯区结算的影视剧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以合同价内实际结算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对武侯区影视企业策划并实施的电视综艺、网络综艺节目,单个产品(节目)直接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定,结合其社会效益和经济贡献,给予不高于总投资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影视成果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票房贡献扶持奖励
对由武侯区影视企业作为作品第一、第二、第三出品方,或主要生产制作方(含拍摄、创意、剪辑、合成、二维、三维视听效果等前后期),且主要经济贡献在武侯区的原创影视作品(以下简称“武侯区出品的影视作品”),进入院线公映,票房3000万 元以上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按四川省对优秀国产影片奖励的50%给予匹配,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四条 影视作品获奖奖励
1. 对武侯区出品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影华表奖”或经省级以上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的国际A类电影节(展)获奖(或提名)的优秀国产影片,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按四川省对优秀国产影片奖励的50%给予匹配,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2. 对武侯区出品的影视作品获得国际B类电影节(B类:釜山、布鲁塞尔国际、孟买等)主要奖项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其他国内知名电影类节会主裳奖项(最佳影片奖,最佳女演员和男演员奖,最佳导演奖等)、 省、市“五个一工程奖”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 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对武侯区出品的动漫影视作品,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美国安妮奖、法国昂西国际动画电影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国际动画节)主要奖 项和国家级大奖(华表奖、百花奖、金猴奖、天马杯等)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 给予最高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对武侯区出品的影视纪录片作品,获得国际知名纪录片节(德国莱比锡国际纪录 片短片电影节、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纪录片电影节、威尼斯纪录片电影节、波兰克拉克夫纪录片节、法国真实电影节等)主要奖项和国内权威纪录片奖项(中国广播影视大奖、金鹰奖、星光奖、白玉兰奖、金熊猫推优项目等)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影视作品播映奖励
1. 对武侯区出品的电影,在央视六套黄金时段(19: 00-22: 00)和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武侯区出品的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19: 00-22: 00)首播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集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其他频道或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或在国内一线省级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 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黄金时段(19: 00—22: 00)首播的,给予每集0.5万元,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对武侯区出品的动画片(电视动画),在央视十四套黄金时段(17:30-19:30)首播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每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十四套非黄金时段,或在金鹰卡通、炫动卡通、卡酷少儿、嘉佳卡通频道黄金时段 (17: 30-19: 30)首播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每部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
4. 对武侯区出品的纪录片,在央视一套、九套首播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集3万元,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旅游卫视等其他旅游专业卫星电视频道首播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集1万元,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对武侯区出品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等互联网影视作品,在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视频网站首播,累计票房在500万元成上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按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所得金额(不含税),给予2%的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六条 影视活动举办奖励
1. 对于新引进的世界级、国家级影视节会(含颁奖典礼)及其他对武侯区主导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活动类项目,活动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单次活动实际投入资金 300万元(含)以上的,按活动总费用50%给予活动主要承办方(社会企业、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补贴(按事前、事后各50%),单次活动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武侯区影视企业(园区)举办推广优秀影视文化作品、开展影视作品公益展演等影视文化活动,当年活动投入成本累计超过50万元以上,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按年度给予不超过总投入成本20%的一次性补贴,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鼓励影院建设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影院建设
1. 对武侯区通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安装巨幕系统、激光放映机等先进技术设备的影院,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按照所获专项资金数额给予1:1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对在武侯区投资新(改)建,采用视觉新兴技术(VRs AR等)创新放映方式的新型院线,且年票房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区电影主管部门认定,每年可申报票房奖励,最高3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原则
同一影视企业(项目、个人)同一年度申报了武侯区其他相关政策同类扶持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平台播映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影视作品第一、第二、第三出品方(含主要生产制作方)获得本政策奖励或扶持比例分别按照100%、50%、30%比例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 取消扶持资格
1. 享受本政策财政扶持、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在武侯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或经营状态异常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核实,原享受的扶持补贴奖励资金须全部退回。
2.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的,除全部追缴已拨付资金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解释机关
本政策由中共成都市武侯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三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 出台的新规定不符,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