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文改发〔2018〕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落实成都市世界文化名城建设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教〔2016〕180 号),结合“文创武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文产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设立,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管理机构
成都市武侯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文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政策导向,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投入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有机统一,支持文化产业跨界融合,促进文化消费提档升级;
(三)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一)区文产办是文产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统筹安排征集和评审工作,提出资 金支持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审批程序审定后,向项目实施单位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武侯新城管委会)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划拨文产专项资金;
对文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和评估验收。
(二)项目实施单位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武侯新城管委会)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协助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本辖区或本行业内的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文 产专项资金申报,并进行初步审核评估;
2.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执行项目,并按照区文产办、 区财政局要求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项目中期绩效评估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书;
3.按本办法规定向本辖区或本行业内获得文产专项资金支 持的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拨付资金。
(三)区财政局是文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督部 门,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我区文化产业发展需求安排年度预算,每年具体规 模由领导小组核定;
2.会同区文产办对文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职责
(一)为文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文产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单位)提供论证或评审意见;
(三)参与文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的绩效管理和评估验收,并提出考评和验收意见。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二)对获得的文产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本办法规定加强文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绩效管理, 自觉接受区文产办、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积极配合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支持方向
文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音乐产业、影视传媒、文博旅游、数字娱乐、体育产业、创意设计等主要产业方向;
(二)支持文化与商业、体育、旅游、金融等相关产业融合以及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发展的项目;
(三)支持全域旅游开发建设;
(四)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推动做大做强;
(五)助力符合《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 号)规定的小微文化企业成长壮大;
(六)支持文化产业联盟(协会)以及有助于促进区域文化创意产业整体发展的产业孵化、版权交易、研究咨询等服务平台建设;
(七)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功能区、特色街区和特色文创空间建设;
(八)支持全区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有助于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人才引进、以商招商、宣传推广、会展中介等活动;
(九)支持引进和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文化产业盛典、节会、论坛和赛事活动;
(十)支持我区文化企业“走出去”,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产业企业和项目;
(十一)支持文化产业规划编制、政策拟定、课题研究、考察调研、统计监测、产业培训、资金管理等产业发展辅助性工作;
(十二)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产业活动、产业平台及其他重点支持方向。
第九条 支持对象
文产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地点同时也在我区的,必须纳入我区文化创意产业统计);
(二)从事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区级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武侯新城管委会)和在我区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信等级较差的;
2.申报项目存在法律纠纷或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3.项目申报单位或法人因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被查 处未满 2 年的;
4.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报或民政年检,以及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区级部门和社会组织除外);
5.文创产业统计报表延迟填报或不如实填报的。
第十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配套支持、贷款贴息、专项资助、购买服务五种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贴。对向社会公开征集并通过评审立项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原则上不超过 200 万元。
(二)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文产专项资金可予以比例不超过 1:1 的配套支持,
单个项目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50 万元。
(三)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贷款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应付银行贷款利息上一年度总额的 50%,单次申报贴息期为 1 年。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四)专项资助。对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实施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或为支持文化体制改革、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等予以资 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
(五)购买服务。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消费,提升市民文化获得感,在文化服务领域,宣传文化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向文化生产单位实施购买文化服务。
项目补贴、配套支持、购买服务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专项资助、贷款贴息可在次年继续申报,原则上同一项目累计申报不超过三次。除政策性配套和多渠道筹资项目外,文产专项资金与区级其他财政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区文产办每年组织开展项目征集工作。通过政府党政内网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当年文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通知以及申报指南,公开征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并按照征集通知要求和申报指南向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武侯新城管委会)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三)各街道办事处(武侯新城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分管领导和科室专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项目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初审合格的,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文产办。
(四)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产业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可通过其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武侯新城管委会)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可及时向区文产办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申报文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 提交《成都市武侯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一般包含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策划书(含绩效目标);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作协议(核原件,交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提供验资报 告);
(八)申报日上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九)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地产产权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十一)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产业活动,需提供会议纪要等佐证材料。
申报时已执行完毕的项目,须在项目完结之日起一年以内提交申报书,并同时提交验收申请,具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区文产办集中受理申报项目后,会同区检察院、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文体旅游局、区统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以及区税务局,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参与审核单位应提出支持、限期整改后可予支持或不支持等明确意见。
(二)区文产办根据各单位审核意见,再次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复审。
(三)对通过复审的项目,由区文产办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重点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期等进行评审,并提出重点支持、可予支持和不予支持的建议。
(四)区文产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文产专项资金规模,提出支持计划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对其中属于“三重一大”的项目,须按区委区政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干部人事管理的暂行办法》(武委发〔2012〕27 号)规定的相关程序予以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支持的项目,由区文产办在区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文产办立项,并将支持资金划拨至项目实施单位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武侯新城管委会)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二)相关街道办事处(武侯新城管委会)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视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支持资金:
1.正在实施的项目,首款可按不超过支持总额的 50%向实施单位进行拨付。支持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拨付;
2.已完成的项目,经提请区文产办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 支持资金;
3.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产业活 动,根据项目执行企业诉求,经提请区文产办批准后可一次性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
(一)获得文产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将支持资金用于支付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不得用于本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和员工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二)获得文产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申报项目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正常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获得文产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项目进行专账核算,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四)文产专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文产专项资金的结余部分按照财政对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过程监督
文产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文产专项资金支 持项目执行期间,区文产办、区财政局应当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武侯新城管委会)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必要时,区文产办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
(一)文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绩效安排使用资金。资金支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按程序向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武侯新城管委会)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区文产办报告:
1.投资主体或单位股权发生重大变更的;
2.单位法人或项目主要执行负责人(机构)发生变化的;
3.项目总投资额削减 10%以上的;
4.项目实施计划重大调整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
(二)区文产办根据项目变更情况,经评审后提出继续支持、核减支持资金或者不再支持的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对不再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区文产办下达的通知后,应于 2 个月内做出文产专项资金决算报区文产办核准,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已支出的文产专项资金,由区文产办组织审计,形成相应资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经审批,在项目实施期间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终止项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必须收回全部支持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
(一)文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 3 个月内向区文产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成都市武侯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申请书》:
1.验收申请表;
2.不切实履行统计义务,违反《统计法》规定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对以弄虚作假手段套取、骗取文产专项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对文产专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以及挪用文产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依照本办法追回全部支持资金外,取消 3 个年度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在参与文产专项资金管理、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费安排
用于项目征集、咨询、调研、评审、绩效管理等文产专项资金的管理费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 3%,由区财政局核定, 区文产办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存续期
享受本办法扶持企业,必须在武侯区税务登记,企业在武侯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 10 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